问:个人将自已使用过的小汽车转让给他人,请问如何纳税?
答: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 、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第一款(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机器设备、车船的财产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 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产权转移书据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 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综上,个人转让使用过的小汽车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应以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转让小汽车签订的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需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