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使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明确了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田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田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公告》明确了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实行全国统一的纳税申报表。《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