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20年1号文件,关于2020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通知。
各市及沈抚新区管委会科技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的《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国科发区〔2020〕67号)、省政府印发的《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辽政发〔2020〕6号)以及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2号)文件精神,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之规定,现结合工作实际,就组织开展我省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在辽宁省内(不含大连市)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2017年经辽宁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0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
二、申报时间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采取常年申报、分段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分时段受理各市及沈抚新区管委会科技局和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分时段受理截止日期初定为:6月30日、8月31日和10月10日,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时间。但为避免最后时段集中拥堵,建议企业尽早申报。
省高企认定办将结合省内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或对受理日期进行调整。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认定材料。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
(三)提交材料
1.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的填写、上传附件、打印(生成并保存PDF文件),并在线提交至认定机构。
2.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形成书面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正副本)报各属地推荐单位。
四、工作要求
1.根据202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及“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分工部署,请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加强企业培育和服务工作力度。
2.各推荐单位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要主动通过电话、QQ群、微信群、网络直播、录播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申报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加强与本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推荐企业符合《认定办法》有关要求。
3.申报企业对自身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须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高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及参与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省高企认定办也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各推荐单位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后,汇总成《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行文推荐至省高企认定办。鉴于当前疫情防控需要,请各推荐单位采用邮寄方式报送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邮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910室)。
5.根据有关文件及要求,请沈阳市科技局、沈抚新区管委会科创局等单位,按照既定工作方式,认真组织开展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五、其它事项
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核心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系统中完成“核心信息修改(更名)处理”,再进行认定申请。
2.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书面认定申请材料中须提交不涉密承诺书,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加盖企业公章。
3.中介机构须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要求,并提供《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及保证承诺》,装订于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之后。
4.企业提供书面认定申请材料须留存副本,做好归档备查。
5.其它未尽事宜,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为准,《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及其他文件均可在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题查询或下载。(http://kjt.ln.gov.cn/ztzl/gxqyrdzt/)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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